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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工贸等领域及中介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

索引号 640000031/2026-00049 生成日期 2026-06-10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全社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将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领域以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举报内容

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领域以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存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

二、奖励标准

依据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3000元—300000元。

三、举报途径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举报人可通过“12345”便民热线、厅长信箱、“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等途径进行举报,也可通过现场举报、书信等方式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修业路239号(邮政编码750011),电话0951-8622111;银川市应急管理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行政中心、邮政编码750011),电话0951-6889562;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科技信息大厦13楼(邮政编码753000),电话0952-2218667;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449号(教育局五楼、邮政编码751100),电话0953-2033458;固原市应急管理局:固原市原州区福宁路3-1号应急指挥大楼(邮政编码756000),电话0954-2088154(2088944);中卫市应急管理局:中卫市行政中心420室(邮政编码755000),电话0955-7022856;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灵武市宁东镇长城路7号企业总部大楼(14楼1408室、邮政编码750409),电话0951-3093516。

四、其他事项

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坚决依法处理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或诬告,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多人举报同一事项时,奖励最先进行实名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610




附件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工贸等领域及中介

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具体情形

一、煤矿领域

1.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经查实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

2.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3.隐瞒下井人数的;

4.安全监控造假的;

5.违规分包转包发包的。

二、非煤矿山领域

1.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经查实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

2.无证生产、证照过期、涉及重大变更未经审批、未批先建、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的;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4.违规分包转包发包的;

5.存在隐瞒采掘工作面、上岗人数和超能力生产的。

三、危化领域

1.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26年9月30日后更新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经查实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

2.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八大特殊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工贸领域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贸领域。

1.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经查实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违章指挥或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令冒险作业的;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违规分包转包发包的;

6.金属冶炼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经审查同意的。

五、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1.出具失实报告的;

2.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3.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领域以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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